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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52條

第 二 章 在國內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 第 三 節 債券
債券發行後,外國發行人應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向中央銀行申報「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債券流通情形月報表」(附表四十),並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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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