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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第13條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所收受外籍移工之匯兌款項,應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金融機構十足之履約保證。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應於銀行業開立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新臺幣及外匯存款專戶,存款專戶名稱應標明公司名稱,並敘明「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專用存款帳戶」文字。新臺幣存款專戶之資金來源僅限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所收受之匯兌款項,包括代墊受委託機構已收取待移轉之匯兌款項,外匯存款專戶資金來源則僅限新臺幣專戶資金結購外匯存入。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未符合第二項規定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調整符合規定。 電子支付機構兼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準用前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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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