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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第16條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應於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揭示下列重要資訊: 一、外籍移工匯兌公司之名稱及聯絡資訊。 二、營業許可證之許可字號及有效期限。 三、匯兌交易之兌換匯率及所參考之銀行牌告匯率。 四、依第十三條規定委託開立信託專戶或提供十足履約保證之金融機構。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應揭示事項。 電子支付機構兼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準用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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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