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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 第17條
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第17條
第 三 章 業務管理
非專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會計應獨立,並配置專責人員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身分確認、客戶服務、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六個月內,編製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財務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於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財務報告之範圍如下: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股東權益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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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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