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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第18條

外籍移工匯兌機構應依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之規定,申報業務有關資料。 涉及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事項,銀行業以外之外籍移工匯兌機構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應以該機構自己名義,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營業許可證或同意備查函等證明文件,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其相關規定,經由銀行業辦理結匯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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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