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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第19條

第 三 章 業務管理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所辦理之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於限期內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或要求外籍移工匯兌公司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前項規定應行檢查事項、報告或資料予以查核,並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其費用由受查核對象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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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