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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第11條

研究人員之待遇、福利、進修、年資晉薪、退休、撫卹、資遣、休假研究等事項,除有關增加退休給與及申請延長服務之規定外,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 前項人員與教師等級之比照,研究員比照教授、副研究員比照副教授、助理研究員比照助理教授、研究助理比照講師。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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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