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 第4條

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第4條

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任大學副研究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八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