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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人員,係指在大學本職為從事研究工作之專任人員。 研究人員如具有教師資格者,得兼任教學工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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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