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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第6條

助理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任大學研究助理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四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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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