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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學生集訓實施辦法 第10條

應受集訓學生,如具免緩訓與延期報到情事,而不遵規定辦理手續者,由 學校記大過一次,並應參加下一梯次集訓。 如經接獲集訓通知而無故或藉故不到者,學校應不予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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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