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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學生集訓實施辦法 第9條

應受集訓學生,如因學業或操行成績不及格而構成退學,並能於入營前獲 悉者,應儘速通知徵額縣市政府免予送訓。設既已入營受訓,如遇有上情 則應等待其結訓返鄉時,再行通知其退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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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