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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學生集訓實施辦法 第4條

前條各款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受集訓: 一、經體檢判定為丙丁等體位。 二、具有後備軍人身分,經列管有案,持有師 (團) 管區列管證明者。 三、經已接受集訓期滿,成績及格持有「結訓證書」者。 四、各軍事學校奉准退學學生,持有退學證明書或通知書,其實受入伍訓 練天數或折算役期天數超過四十五天以上者。 五、其他因特殊情形不能接受集訓經核定者。 前項一、二、三、四款學生申請免訓,應於註冊入學時,辦理申請手續, 並由教育部授權各大專學校核定之。 大學暨獨立學院聯招時,分由集訓作業小組負責審查,徵額縣市政府核轉 錄取學校辦理之。 第五款由教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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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