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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學生集訓實施辦法 第5條

下列學生得申請緩受集訓: 一、經體檢判定為戊等體位者。 二、患有重病經軍公醫院證明於開訓後五日以上方能治愈者。 三、僑生須返回僑居地辦理護照簽證或居留權手續屬實者。 四、已肄業一年之僑生因基本課程不及格需參加寒暑假期補習者。 五、無體位之集訓對象,其體重、身高不合標準或具有顯著之機障,不能 接受集訓者。 前項各款學生申請緩訓,除大學暨獨立學院聯招時,分由集訓作業小組負 責審查徵額縣市政府核轉錄取學校辦理外,其餘應於造送名冊前兩週內辦 理申請手續。並由教育部授權各大專學校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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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