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 第10條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第10條

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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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