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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接獲主管機關報請事業單位有第三條之情事時,應於三日內召開審查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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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