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 第4條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時,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出生年月日及住所或居所(外國住所或居所)、戶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外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護照號碼。 三、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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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