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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 第4條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時,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出生年月日及住所或居所(外國住所或居所)、戶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外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護照號碼。 三、符合本法
第十二條
第一項各款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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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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