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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 第2條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第2條
依本辦法禁止出國之事業單位代表人如下: 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 二、有限公司為章程特設之董事長;未設有董事長者,為執行業務之董事。 三、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未設執行業務股東者為代表公司之股東。 四、合夥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 五、獨資者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六、其他法人團體者為其代表人。 七、非法人團體者為其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事業單位代表人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法院或主管機關備查文書所記載之人為準。 事業單位經主管機關查證另有實際負責人屬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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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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