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 第2條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第2條

依本辦法禁止出國之事業單位代表人如下: 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 二、有限公司為章程特設之董事長;未設有董事長者,為執行業務之董事。 三、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未設執行業務股東者為代表公司之股東。 四、合夥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 五、獨資者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六、其他法人團體者為其代表人。 七、非法人團體者為其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事業單位代表人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法院或主管機關備查文書所記載之人為準。 事業單位經主管機關查證另有實際負責人屬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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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