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 第3條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第3條
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而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達本法
第十二條
第一項所定之標準,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給付,屆期仍未給付者,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主管機關限期給付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依本辦法禁止出國之事業單位代表人如下: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二、有限公司為章程特設之董事…
第4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時,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之姓…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案件,應成立審查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
第6條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7條
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8條
審查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現職人員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所…
第9條
審查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審查會開…
第10條
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血親…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接獲主管機關報請事業單位有第三條之情事時,應於三日內召開審查會審查。
第12條
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經禁止出國者,於有本法第十六條之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即請入出國管…
第13條
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於有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先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2條
看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