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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 第14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14條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請案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未通過面談。 二、申請人、依親對象無同居之事實或說詞有重大瑕疵。 三、面談時發現疑似有串證之虞,不聽制止。 四、無積極事證足認其婚姻為真實。 五、經查有影響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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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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