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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 第2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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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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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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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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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大陸地區人民具臺灣地區人民配偶身分,以其他事由進入臺灣地區後,申請團聚、居留或定居之面談作業…
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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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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