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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人及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接受面(訪)談時,應備下列文件: 一、面(訪)談通知書。但受理申請當時面談或於國境線上面談者,免附。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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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