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 第15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15條

大陸地區人民抵達機場、港口或已入境,經通知面談,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許可應予撤銷或廢止,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件。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