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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17條

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遺失或毀損者,申請人或代申請人應備齊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遺失說明書或毀損證件,向移民署提出申請,經核准後,重新補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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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