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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 第18條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18條
經許可進入之大陸地區人民為申請辦理延期,應依規定期限並備齊下列文件向移民署提出: 一、延期申請書。 二、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三、大陸地區核發之有效證照影本。 四、延期計畫書及行程表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主管機關對於申請人依前項規定之延期申請,得徵詢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延期,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入出境許可證: 一、有
第十二條
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所持用大陸地區證照尚餘有效效期不足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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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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