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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21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其停留期間、核發許可證件類別、申請延期、不得延期條件、申請同行或隨行及不得申請同行或隨行條件,依附表一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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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