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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環境保護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環境保護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環境保護專業人士,係指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至第 三地區從事環境保護、學術研究、教育具有卓越成就或從事實務工作具有 傑出貢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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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