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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環境保護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環境保護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 第6條
大陸地區環境保護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環境保護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6條
大陸地區環境保護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環鞋保護相關活動,其邀請單位須為 與申請人專業領域相關之機構或省 (市) 級以上之財團法人、公會、協會 及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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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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