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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環境保護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環境保護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環境保護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環境保護相關活動,應於預定來 臺之日二個月前依左列規定為之: 一、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二、在第三地區者:由申請人檢附邀請單位邀請函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 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核轉主管機關辦理。但該地 區尚無派駐機構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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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