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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環境保護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環境保護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7條

大陸地區環境保護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環境保護相關活動應具備左列文 件: 一、旅行證申請書。 二、保證書。 三、代申請委託書。 四、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 五、從事環境保護學術研究、教育具有卓越成就或從事實務工作具有傑出 貢獻者之學經歷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六、活動計劃及行程表。 七、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八、有效期間之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 九、組隊來臺者,應另附團體名冊,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專業 類別及學歷。 十、來臺從事研習者,邀請單位應另附研習計畫及理由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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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