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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其業務活動範圍以為兩岸投資企業提供服務或從事兩岸貿易服務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之其他業務活動,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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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