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 › 第8條

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8條

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於次年度起,應於每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檢具辦事處年度工作計畫書及經費預算,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檢具辦事處工作報告書及經費決算,報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條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第3條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第4條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第5條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其業務活動範圍以為兩岸…第6條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應於設立後六個月內取…第7條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其許可設立辦事處之目的、業務活動範圍或派駐人員變…第9條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第10條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7條看 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