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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0條

第 二 章 會計憑證
原始憑證分下列三類: 一、外來憑證:係自該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指給與該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係由該財團法人本身自行製存者。 前項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一、憑證名稱。 二、日期。 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 四、交易內容及金額。 第一項第三款內部憑證由財團法人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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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憑證」的其他條文

第8條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第9條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二、記帳…第11條記帳憑證分下列三類:一、收入傳票。二、支出傳票。三、轉帳傳票。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第12條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財團法人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項目名稱、摘要及金額,並經財…第13條財團法人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第14條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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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