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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1條

記帳憑證分下列三類: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各種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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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