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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2條

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財團法人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項目名稱、摘要及金額,並經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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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