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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3條

第 二 章 會計憑證
財團法人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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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憑證」的其他條文

第8條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第9條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二、記帳…第10條原始憑證分下列三類:一、外來憑證:係自該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二、對外憑證:指給與該…第11條記帳憑證分下列三類:一、收入傳票。二、支出傳票。三、轉帳傳票。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第12條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財團法人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項目名稱、摘要及金額,並經財…第14條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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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