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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8條

第 二 章 會計憑證
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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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