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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31條

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維持供氣穩定,並儲存其供氣用戶所需之供應量。 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量。 前項儲槽容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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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