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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40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兼營其他事業,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不得影響供氣業務。 公用天然氣事業兼營其他事業者,應建立分別計算資產、收入、成本及盈虧之會計制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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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