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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36條

為促進消費者居家安全,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擬定公用天然氣事業推動具有地震遮斷、壓力過低遮斷及通信等功能之微電腦瓦斯表推廣計畫,並逐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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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