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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 第11條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第11條
天然災害發生時,中央相關專業機關提供資訊如下: 一、氣象署於上午一時、四時、七時、十時、下午一時、四時、晚間七時及十時前,將颱風來襲、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或連續豪雨影響地區之風力級數、陣風級數及雨量預測列表,即時透過各種傳播媒體播報之,並將書面資料送通報權責機關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二、中央相關專業機關應將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淹水警戒等最新資訊提供各通報權責機關,並適時提醒災害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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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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