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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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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第17條
各通報權責機關應於颱風來襲、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或連續豪雨發生前,適時透過各種傳播媒體,促請各級公教員工與學生注意防範及因應作法。 各通報權責機關人事主管應於汛期前,向各該直轄市或縣(市)首長提報相關規定及準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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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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