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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第7條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一、符合第四條第二款規定。 二、依據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或實際觀測,達農業部訂定並公開之各地區土石流警戒基準值及大規模崩塌警戒基準值,且已致災或有致災之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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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