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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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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第5條
水災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一、符合前條第二款規定。 二、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因降雨致河川水位暴漲、橋梁中斷、積水致通行困難、地形變化發生危險,有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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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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