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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指下列因素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 一、風災。 二、水災。 三、震災。 四、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五、其他天然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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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