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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第10條

經核定補助之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補助: 一、死亡。 二、未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失能程度。 三、未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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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