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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第2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失能老人,指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或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評估,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之老人。 老人之失能程度等級如下: 一、輕度失能。 二、中度失能。 三、重度失能。 前項失能程度等級之認定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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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