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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經核定補助之老人應至少每六個月派員重新評估一次。但經評估為重度失能,且各項日常生活活動皆需他人完全協助持續達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經核定補助之老人失能程度有變化時,得申請重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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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