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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第3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如下: 一、身體照顧、家務服務及日間照顧服務。 二、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三、餐飲服務。 四、長期照顧機構式服務。 經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評估需他人協助且獨居之輕度失能老人,以申請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補助項目為限。 老人聘僱外籍看護工或幫傭者,不得申請第一項第一款補助項目;領取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費用補助之項目者,不得申請第一項第二款補助項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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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