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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第10條

雇主使女性勞工從事第四條之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應依下列血中鉛濃度區分風險等級,但經醫師評估須調整風險等級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級管理:血中鉛濃度低於五 μg/dl 者。 二、第二級管理:血中鉛濃度在五 μg/dl 以上未達十 μg/dl。 三、第三級管理:血中鉛濃度在十 μg/dl 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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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